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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8.10.21
預告日期: 098.10.21 ~ 098.10.28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0980256446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
    tw)法規草案預告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草案。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詳附件
    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ccchang@ib.gov.tw )向本會保險局提出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容: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
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為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均能依本法獲得基本
保障,特設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主管機關
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會銜發布本辦法,並經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次修正。其中九十三年十一月
三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兩次修正,係分別於第七條條文增訂購買交換公債、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作為本基金之資金運用項目之一。
本次修正條文共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基金目前資金配置以定期性存款為主,惟目前各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大額
    牌告機動利率介於百分之零點一五至百分之零點三五之間,收益率偏低,為增加
    本基金資金運用彈性及效益,爰擬將具有固定收益之公司債、債券型基金,列為
    可購買運用之範圍;但為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將購買公司債範圍限於公開發行
    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公司債之公司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相
    當等級以上,另債券型基金則限購買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基金
    。爰於本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購買公開發行之公司債,限於
    :(一)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二)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合於相當等級
    以上者。購買公司債之限額及條件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第四款增列購買「
    債券型基金」作為本基金資金運用項目之一。另因央行目前已無發行儲蓄券,爰
    刪除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之「中央銀行儲蓄券」;此外,參酌保險法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將同款「銀行保證商業本票」修正為「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
    以符實情。(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二十點第一項「法院
    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每年籌編預算
    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送本會核定,並於年度開始兩個
    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
    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備查;…」之規定,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十
    一條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二十點第一項「法院
    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每年籌編預算
    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送本會核定,並於年度開始兩個
    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
    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備查;…」之規定,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十
    一條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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