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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標的規定」。
公告日期: |
09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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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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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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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769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條。 三、草案規定內容: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 理,購買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標的時,得以附條件交易方式為之。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得以閒置資金 購買信用評等達下列評等等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類貨幣市場基金及信託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但其購買總額不 得超過購買時閒置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1.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基金信用評等達 twAAf 級以上。 2.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基金信用評等達 AA(twn )級以上。 四、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 訊/法規預告」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9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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