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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告日期: |
09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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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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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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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0985000755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 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法規/法規草案」 網頁。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89 (四)傳真:02-89691358 (五)電子郵件:banking05@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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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隨銀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發展日趨成熟,除交易量顯著成長外,其交易型態及 所涉風險亦日漸複雜,相關監理規範有必要隨之因應調整,以健全交易秩序並保障客 戶權益。 本次修正範圍,除引進客戶分級管理制度外,同時對現有法規中有關客戶適合度、推 廣文宣、說明義務及風險揭露等規範進一步加強,以完善客戶權益保障措施;此外, 對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遵守事項,亦於本應注意事項中 予以增修,以強化銀行承作相關商品之管理。 本注意事項原有二十四點,本次修正二十二點,刪除一點,新增二十一點,修正後共 計四十四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定義本注意事項事項之適用範圍:對於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 (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因其法律性質係 屬有價證券範疇,爰將上開金融商品排除於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範 圍外;另本會業於本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為避免 重複規範,爰明訂該管理規則所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亦不適用本注意事項相關 規範。(第二點) 二、引進客戶分級管理制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面對之客戶,其資產規 模、專業能力、風險承擔能力及承作商品皆有顯著差異,為符合實務需求,同時 保障投資人權益,爰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有關專業投資人之 定義,將客戶區分為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二大類型加以管理,強化對一般客戶交 易流程之規範,以減少糾紛、健全市場發展;對專業客戶則考量其專業性及對創 新之需求,故銀行與專業客戶間之交易則回歸既有之市場慣例及風險管理制度, 減少因行政規範所導致之交易成本,以強化金融機構之競爭力。相關條文要點臚 列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之條件與定義。(第三點、第四點) (二)銀行向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 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第二十點) (三)銀行向專業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依標準契約或市場慣例辦理 ,並應建立客戶權益保障相關之內部作業機制。(第二十一點) (四)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有關商品適合度、推廣文宣之 風險揭露規範、書面文件交付義務及交易糾紛處理機制等規範。(第二十二點 至第二十五點) 三、增訂結構型商品相關規範:考量結構型商品之交易量及流通餘額較大,一般客戶 承作比重較高,結構型商品之客戶權益保障較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更顯重要,爰 本注意事項業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對銀行辦理該項業務額外增訂 相關規範,俾使投資人購買類似商品能獲得同等保障。相關條文要點臚列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結構型商品定義,同時明訂銀行向客戶提供本項商品交易服務 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第二十六點) (二)規範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客戶屬性評估及商品屬 性評估、行銷過程控制及相關稽核程序。(第二十七點至第二十九點) (三)規範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所應履行之說明義務、相關行銷文件 之禁止事項及市價評估相關規定。(第三十點至第三十二點) (四)為避免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進行過於複雜之金融商品交易,爰規定銀行得向屬 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 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第三十三點) 四、增訂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相關規範:原條文第二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銀行辦 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準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證券商 業務規則)相關規定,惟鑒於銀行與證券商業務屬性不同,實務上銀行準用證券 商相關規定時可能衍生疑義,為使相關規範更加明確,爰參考證券商業務規則, 於本注意事項中增訂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相關規定,明確訂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 應遵守之規範。(第三十四點至第四十二點) 五、為強化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規範,明訂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第十七點) 六、明訂銀行與交易相對人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若有提前終止之情形時,結算應付 款數額得採取之方式,並規定相關條件應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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