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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 十四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公告日期: 099.11.12
預告日期: 099.11.12 ~ 099.11.25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 09900710741 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一
、附表二、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曾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九日、九十五年一月九日及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三度修正部分條文,九十七年九月二十
九日修正第十四條之附表二,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十四條之附表一。
為配合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執(證)
照,基於內政部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台內民字第○九九○○六六四六一號函,依「縣市
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四次會議」會議紀錄柒、二、(三)之決議,縣市合併改
制直轄市後,其他各式證件書狀如有換發必要者,請各部會及新直轄市政府儘量朝向
免收規費方式處理,以及財政部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台財庫字第○九九○○三一一
一八○號函,因縣市政府合併改制,致衍生相關證件之換發,得援引規費法第七條但
書免徵規費規定辦理,故應修正本辦法增訂相關免繳費用之規定。另為因應「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有關非公務機關需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始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制度廢除,並已自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故應配合刪除本辦法有關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及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發給執照及變更登記等應收取之執照費及
登記費等規定,爰擬具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修正草案,修正要點
臚列如下:
一、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刪除附表一項目九、附表二項目九、十及附表三項目八、九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一項目九、附表二項目九、十及附表三項目八、九)
二、新增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投保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金融事業
    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因行政區域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許可證照可免
    繳證照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二項目八)
三、新增本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申請換發或補發營業執照,因行政區域或門牌整編
    變更所在地址,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免繳登記費與執照費,及保險代理人經紀
    人公證人申請執業證書換發補發執業證書,因行政區域或門牌整編變更所在地址
    ,申請換發執業證書者,免繳登記費與證書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三項目
    五、六)
內容: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一
、附表二、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曾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九日、九十五年一月九日及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三度修正部分條文,九十七年九月二十
九日修正第十四條之附表二,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十四條之附表一。
為配合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執(證)
照,基於內政部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台內民字第○九九○○六六四六一號函,依「縣市
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四次會議」會議紀錄柒、二、(三)之決議,縣市合併改
制直轄市後,其他各式證件書狀如有換發必要者,請各部會及新直轄市政府儘量朝向
免收規費方式處理,以及財政部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台財庫字第○九九○○三一一
一八○號函,因縣市政府合併改制,致衍生相關證件之換發,得援引規費法第七條但
書免徵規費規定辦理,故應修正本辦法增訂相關免繳費用之規定。另為因應「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有關非公務機關需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始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制度廢除,並已自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故應配合刪除本辦法有關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及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發給執照及變更登記等應收取之執照費及
登記費等規定,爰擬具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修正草案,修正要點
臚列如下:
一、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刪除附表一項目九、附表二項目九、十及附表三項目八、九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一項目九、附表二項目九、十及附表三項目八、九)
二、新增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投保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金融事業
    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因行政區域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許可證照可免
    繳證照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二項目八)
三、新增本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申請換發或補發營業執照,因行政區域或門牌整編
    變更所在地址,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免繳登記費與執照費,及保險代理人經紀
    人公證人申請執業證書換發補發執業證書,因行政區域或門牌整編變更所在地址
    ,申請換發執業證書者,免繳登記費與證書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三項目
    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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