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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09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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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099.11.12
~
0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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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636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會商交通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 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六年六月、九十六年十二月、九十八年十二月及九十九年 七月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的 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已統合並修正相關規定,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爰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本辦法修正前為十 二條,本次修正四條及新增一條,修正後為十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訂,須分別揭露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 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等各種準備金,爰刪除自留及自留業務等用語。(修正條 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一條,將已報未決賠款修正為已報未付賠款 ,未報未決賠款修正為未報賠款。(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本辦法第四條有關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現行係以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 算,惟定期儲蓄存款開戶資格僅限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爰修正以定期存款利率 計算。(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第二條、第三條之修正,爰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二十五條,對 於提列分出再保險資產作一概括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五、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 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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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會商交通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 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六年六月、九十六年十二月、九十八年十二月及九十九年 七月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的 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已統合並修正相關規定,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爰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本辦法修正前為十 二條,本次修正四條及新增一條,修正後為十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訂,須分別揭露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 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等各種準備金,爰刪除自留及自留業務等用語。(修正條 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一條,將已報未決賠款修正為已報未付賠款 ,未報未決賠款修正為未報賠款。(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本辦法第四條有關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現行係以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 算,惟定期儲蓄存款開戶資格僅限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爰修正以定期存款利率 計算。(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第二條、第三條之修正,爰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二十五條,對 於提列分出再保險資產作一概括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五、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 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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