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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099.11.05
預告日期: 099.11.05 ~ 099.11.17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5965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規定。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joanne@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14。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suan@sfb.gov.tw
容: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主管機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日及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兩次修正。本次為健全投顧事業之管理暨簡化經營外
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申請程序,增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為之行為態樣、增
訂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資格條件、申請核准應檢具之書件及提供顧問外
國有價證券範圍之申請程序授權由同業公會審查核准,爰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本次
計修正八條,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分析報告所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應具合理性;為避
    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各種傳播媒體提供投資分析,應將節目錄影(音)保存之
    規定,有可僅就影像或聲音擇一保存之誤解,修正相關文字,以臻明確;另為利
    事後查核,延長錄影及錄音保存年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增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應錄影及錄音
    保存。(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增修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為之行為態樣。(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為之行為態樣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增訂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資格條件,包括已訂定經營外國有價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之內部管理制度,並配置適足與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增訂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檢具之書件,暨明定提供顧問外國有
    價證券範圍之申請程序授權由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及擬訂應檢具申請書件之法據。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主管機關依據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之授權,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
四年九月二十日及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兩次修正。本次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與從事內部稽核或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分別訂定不同之
資格條件,暨增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不得為之行為態樣,爰修正本
規則部分條文。本次計新增一條,修正三條,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將從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與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
    適用之資格條件區隔,刪除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之適用。(修正
    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新增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之三)
三、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不得為之行為態樣。(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四、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從事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不得為之行為態樣。(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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