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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暨修正「金融控股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098.09.17
預告日期: 098.09.17 ~ 098.09.27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800339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頃。
三、「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及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草案,暨「金融
    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
    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金融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3
(四)傳真:02-8968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Ol@banking.gov.tw
容: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銀行業與一般商業或製造業行業特性不同,為利各銀行編製財務報告能有合理及
一致性之規範,我國爰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
定發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其後為配合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之施行、「商業會計法」、「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修正,
以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及三十八號之發布,爰陸續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
日及九十六年六年二十八日進行二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及為
加強金融商品公平價值之揭露,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修正重點如
下:
一、將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師查核之標準,修正為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
    號規定判斷對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影響重大之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為強化銀行對於金融商品公平價值之揭露,參酌二○○九年三月國際會計準則公
    報第七號「金融商品之揭露」之修正,增訂銀行對於金融商品之投資,應區分為
    三個層級揭露其公平價值之評價基礎(three-level fair value hierarchy)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我國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資訊之公開,爰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依證券交易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
),其後參酌國際金融集團財務報告之表達方式、配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
之實施、「商業會計法」,以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及三十八號之發布,爰
陸續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九十六年六年二十八日進行二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及為
加強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資訊之揭露,並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一致
性之規定,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資明確,增訂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對財務報表之允當
    表達影響重大之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另為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
    產負債表之資產及負債科目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一致性之規
    定,將「放款」科目修正為「貼現及放款」、「存款」科目修正為「存款及匯款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
二、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對於金融商品公平價值之揭露,參酌二○○九年三月國際會
    計準則公報第七號「金融商品之揭露」之修正,增訂銀行對於金融商品之投資,
    應區分為三個層級揭露其公平價值之評價基礎(three-level fair value
    hierarchy)。(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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