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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09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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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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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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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099005902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條第 四項規定。 三、「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 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yiwen@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00。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 yiwen@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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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 撥作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七日發布,七十八年十二月施行以 來,歷經六次修正。本次因應台北縣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新北市及配 合現行參加人客戶辦理其有價證券餘額轉帳時得免臨櫃辦理之狀況,爰修正本辦法部 分修文,本次共修正四條,茲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將 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 正條文第二條) 二、因應台北縣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新北市,並明定該修正條文自九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 三、鑑於現行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已改採現金結算制,爰刪除 現行條文有關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轉帳免臨櫃辦理之規定 。另參考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規定,增列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 保品轉帳得免臨櫃辦理及本會前函釋免臨櫃辦理之狀況。(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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