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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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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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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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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0990054209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 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 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 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joanne@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70。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 joanne@sf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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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三年十日三十日訂定發布後 ,經九十四年三月七日第一次修正、九十五年九月一日第二次修正、九十七年二月十 四日第三次修正及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正,本次為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以下簡稱基金)操作限制、配合類貨幣市場基金將於九十九年底轉型完成,並加 強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之監理,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本次共修正九條條 文,茲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鑑於上櫃有價證券日趨多元,為利基金得投資該等商品並保留條文彈性,爰修訂 基金投資國內上櫃有價證券之範圍,由金管會另以函令公告之。另考量管理之一 致性及放寬基金操作限制,爰規定組合型基金亦得投資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 信託基金。(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四十二條) 二、為分散及降低基金投資風險,規範基金投資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 產基礎證券,應比照投資其他發行期限一年以上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適用 單一標的之比例上限及信用評等要求。(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考量基金所投資之短期票券非僅限於票券商保證者,為完整規範基金投資短期票 券之風險分散程度,爰修正規範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 票券應符合比率限制,以分散投資風險。另為利貨幣市場基金實務運作及兼顧信 用風險分散,爰對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規範增訂符合金管會規定條件者得適用較寬 之投資比例限制,以提高監理彈性。(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四十八條) 四、考量指數型基金遇特殊狀況,可能發生基金實際持股比重暫時逾越該成分證券佔 指數比重之情形,爰允許基金在特殊情形下持有各成分股比率得暫時超逾指數權 重(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五、為使基金淨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一致,並與國際實務相符,授權由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我國基金淨值計算錯誤處理方式,報經金管 會核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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