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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公告日期: 099.09.29
預告日期: 099.10.01 ~ 099.10.09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0990038004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三、「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
  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
    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08
(四)傳真:02-89691356
(五)電子郵件:banking03@banking.gov.tw
容: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審查「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五次審查會決議:為保障消費者購屋交易安全,銀
行出具「撥款委託書」有其必要性,建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撥款委託書增
列為「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附件。
案經衡酌房貸交易個案之差異性,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貸款之撥付方式亦有多項選
擇,撥款委託書之運用應列為選項之一,使借款人知悉並適宜之選擇,爰為本點之修
訂。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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