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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 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條文,暨「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 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條文。

公告日期: 099.09.27
預告日期: 099.09.27 ~ 099.10.06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493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三、「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
    條之一、第十八條,暨「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
    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
    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3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容: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之一、
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逾催辦法)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修正原「銀
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並更名為現行名稱後,予以修正發布,其後歷經
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及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三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參考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各國對於各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提列標準之
相關規定,修正本辦法。本次計修正二條條文,增訂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銀行之授信資產品質及其風險訂價政策,並使銀行依授信資產分類之備抵
  呆帳提列標準與國際趨於一致,經參考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國對於授信資產分
  類及備抵呆帳提列之相關規定,爰增訂銀行對於分類至第一類之正常授信資產,
  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外,應依債權餘額提列至少百分之○.五之備抵呆帳
  金額。(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鑑於本次修正條文將提高銀行最低應提列備抵呆帳之金額,為降低對於銀行業者
  之實施衝擊,爰增訂自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銀行對於應增提之備抵呆帳金額得
  於三年內分年提足。(增訂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涉及銀行資訊系統之調整及其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監理表報
  之修訂,爰將本次修訂條文之施行日期,訂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
之一、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逾催辦
法)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原「信
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並更名為現行名稱
後,予以修正發布,其後歷經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一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參考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各國對於各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提列標準之
相關規定,修正本辦法。本次計修正二條條文,增訂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信用合作社之授信資產品質及其風險訂價政策,並使信用合作社依授信資
  產分類之備抵呆帳提列標準與國際趨於一致,經參考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國對
  於授信資產分類及備抵呆帳提列之相關規定,爰增訂信用合作社對於分類至第一
  類之正常授信資產,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外,應依債權餘額提列至少百分
  之○.五之備抵呆帳金額。(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鑑於本次修正條文將提高信用合作社最低應提列備抵呆帳之金額,為降低對於信
  用合作社業者之實施衝擊,爰增訂自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信用合作社對於應增
  提之備抵呆帳金額得於三年內分年提足。(增訂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涉及信用合作社資訊系統之調整及其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監
  理表報之修訂,爰將本次修訂條文之施行日期,訂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修
  正條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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