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 三、旨揭規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alex@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63。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 alex@sfb.gov.tw。
|
內容: |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於九 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修正部分條文,鑒於國際間於金融風暴發生以來陸續採行強化信用 評等事業監理措施,復考量信用評等業務及責任日益加重,為提升國內信用評等品質 ,健全信用評等事業發展,經參酌國際監理規範及衡酌國內信用評等事業發展現況, 修正本規則,修正要點如次: 一、強化信用評等事業揭露資訊:規範信評事業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資訊公開之範圍 與項目,並規範結構型商品及非屬受評者主動要求產生之信用評等,須採取適當 標示與一般評等區隔。(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健全信用評等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信用評等事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計畫, 除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辦理外,尚應包括 信用評等程序之管理、評等獨立性之遵循制度與執行、應辦理資訊公告作業之控 制及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等項目。(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強化信用評等結果可靠性:增訂信用評等事業評等委員會應定期檢視信用評等模 型及方法之適當性。(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四、防範利益衝突:為強化信用評等事業辦理評等業務之獨立性,增訂信用評等事業 、評等委員會成員及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及受雇人利 益衝突防範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五、評等資料之保存:增訂信用評等業務相關資料,包括評等方法、評等報告、參與 評等人員、評等過程相關討論及聯繫資料、最終信用評等結果與量化模組推算結 果之差異及評等結果申訴或申覆等,應至少保存五年。(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六、財務業務檢查:增訂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信用評等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 接檢查其財務、業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七、修正信用評等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消極資格條件、向本會申報 年度財務報告之時限由營業年度終了後 4 個月提前為 3 個月等。(修正條文 第六條、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