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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草案。

公告日期: 099.09.23
預告日期: 099.09.23 ~ 099.09.30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034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條
    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
    i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 7  日
    內,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ytko@ib.gov.tw)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利保險業因應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且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五十大陸地區保險
業(以下稱持股百分之五十之參股事業)之業務發展需要,以穩定保險業大陸地區分
支機構及持股百分之五十參股事業之經營,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修
正草案,增列保險業資金投資取得供保險業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持股百分之五十參股
事業使用不動產之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規定投資大陸地區不動產。(修正條文第
    十二條)
二、明定保險業及其專以投資大陸地區不動產為設立目的之事業所投資大陸地區不動
    產供該保險業分支機構及持股百分之五十之參股事業使用之最低面積比例限制及
    相關監理規範,並配合訂定保險業設立專以投資大陸地區不動產為營運目的事業
    之相關監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明定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與專以投資大陸地區不動產為設立目的事業
    之限額規定如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一)加計其他國外不動產後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
      。
(二)加計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後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
      投資額度百分之十。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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