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三、「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十五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831 (四)傳真:02-8969-1359 (五)電子郵件:banking06@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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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施 行,依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之程序 、審查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經參考原「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 」,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共計十一條,主要規定重點如次: 一、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案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括: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 公司、證券商之首次投資比率應取得控制性持股、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應於三個月內依公開收購規定辦理等。(草案第二條) 二、訂定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時,應檢附之表格及相關書件,包括:購足股份計畫 及整併方案等,另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投資時,應由其代為申請核准。(草 案第四條) 三、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型態為特定案件者,可簡化申請書件。(草案第五條) 四、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被投資事業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應確保於所 核准投資之範圍內進行投資,並不得偏離本業。(草案第六條) 五、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者,於完成公開收購後所應辦理之事項,以 及未完成公開收購後擬再次申請之相關限制。(草案第七條) 六、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非公開發行公司,且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者,應將相關 原因及後續規劃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草案第八條) 七、訂定金融控股公司轉讓被投資事業之持股,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之函報程序及期 間。(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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