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經 103 年 5 月 2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依總統府公報系統所示,預定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修正後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業不得行使
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公司應確實遵守上開法令規定,並檢視現有股票相關權利行使情形是
否符合法律規定及是否有需調整事項。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