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險業法令遵循作業,重申保險業辦理債券 ETF 投資,應依「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有關有價證券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四大流程規定辦理,並不得有約定相互成交之行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8.11.20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080433538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為加強保險業法令遵循作業,重申保險業辦理債券 ETF 投資,應依「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有關有價證券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四大流程規定辦理,並不得有約定相互成交之行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說明: |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