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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本會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九○三六一八○二一號
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規定。
二、衛生福利部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衛授疾字第一一二○二○○○七九
號公告。
公告事項:一、廢止本會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九○三六一八○二
一號,有關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
日為止,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
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體溫有發燒達額溫攝氏三十七點五度或耳溫
攝氏三十八度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之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
會,並由本會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4 月 20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903618021 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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