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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25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種類。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公(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發)布日期: 111.07.13
公(發)布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10348264號公告
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 ICE  新加坡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 Singapore)之指數類
              (INDEX) 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種類。
          二、更新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詳如附件。上
              開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
              告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