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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純網路保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09.21
發布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10493638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純網路保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
容: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公平、公正辦理純網路保險
    公司申請設立案審查作業,特設置純網路保險公司審查會(以下簡稱
    本審查會)。

二、本審查會為任務編組,於審查前成立,並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由本會核
    准純網路保險公司設立後解散。

三、本審查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之審查。
(二)審查純網路保險公司營運模式及保險商品之規劃。
(三)與審查過程或審查結果有關事項之建議。

四、本審查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
    定本會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本會主管及與申請案相關專門
    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五、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專家及
    學者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六、審查委員名單,於本會作成決定前,應予保密。

七、本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八、本審查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九、本審查會工作人員對於本審查會開會過程應詳實記錄,由全體委員簽
    名確認後,並將審查結果送交本會。

十、審查委員應公平、公正辦理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審查業務,不
    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解除其委員資
    格,遺缺得由本會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就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
      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人之發起人及其關係企
      業或前開發起人及其關係企業所成立之非營利組織間現有或最近三
      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等實質利害關係。
(三)審查委員本人認其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經受審查純網路
      保險公司申請人檢具具體事證向本會提出,並經本會查證屬實。
(五)本會認審查委員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十一、審查委員自接獲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案有關資料之時起二年內
      ,不得擔任經核准設立之純網路保險公司預定董監事、預定經理人
      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並不得擔任該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發起人或該
      發起人之關係企業之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
      人。

十二、審查委員及參與審查會會議之人員,對於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設立
      案相關書件,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於
      審查之過程,亦應保守秘密,審查後亦同。
      前項人員對於審查結果,於未正式對外公告前,應保守秘密。審查
      會會議結束後,前項人員對於純網路保險公司設立所涉及之營業秘
      密,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亦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