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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4條及第21條格式11、第22條格式15,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10490497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02.16 |
發布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1104904975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第 24 條及第 21 條格式 11 、
第 22 條格式 15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6 日以金管保
財字第 1110490497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
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本次修正內容應自保險業編製 110 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
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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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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