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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令一份,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11.18 |
發布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8652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檢送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令一份,請依說明
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兼顧自動化投顧業務之發展暨保障客戶權益,本會已於 110 年 1
1 月 18 日發布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及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之令。
二、為使業者瞭解相關開放內容,併檢送本次開放之釋例說明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
子女士)(均含開放釋例說明以外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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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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