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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4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14841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及其附件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06.04 |
發布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11004914844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之解釋令,業經本
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4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14841 號令
發布。茲檢送解釋令及其附件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
二辦理。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8 項規定辦理。
二、旨揭規定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人身保險業應依據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規定之格式,並於 110 年 6 月 25 日前提供
同年 1 至 5 月資料,嗣後按月於每月 25 日前就旨揭評分值之保
險商品分類提供前一月份之初年度保費收入統計資料予該中心,該中
心應於每年 1 月底前彙整各人身保險業之上年度商品結構綜合評分
值到會。本會將於每年 2 月底公布符合標準之保險公司名單,並於
同年 3 月 1 日起適用「管理辦法」所定獎勵措施,適用獎勵期間
自當年度 3 月 1 日至次年度 2 月底止。
三、本會將視實施情形,適時檢討旨揭評分值標準。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台北市美國商會(代表人Mr. 000 000000)、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代表
人Mr. 000000 00000)、台北市日本工商會(代表人大○○司先生)、本
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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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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