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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及附件一,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6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100491572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05.06 |
發布字號: |
金管保綜字第11004915724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及附件一,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6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100491572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請依旨揭修正發布之注意事項,配合修正貴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並報會備查
。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
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代表人藍○鼎先生)、臺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臺北市日
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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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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