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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遵循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09.12.18 |
發布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90366272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為加強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遵
循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邇來有媒體報導部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政府基金全權委託進行投資涉
有不法情事,為保障客戶權益,請轉知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會員公
司,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投資或交易,除須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
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事項辦理,秉持專業判斷,不得接受他人指示影
響其投資操作。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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