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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62 年 5 月 7 日台財錢字第 14407 號函及 66 年 12 月 3日台財錢字第 2262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9.11.17
發布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90494437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主    旨:財政部 62 年 5  月 7  日台財錢字第 14407  號函及 66 年 12 月 3
          日台財錢字第 2262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司。
說    明:因應旨揭事宜,貴公會所報「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戊式)-適用於
          金融機構押貸續保業務」不再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檢視相關保
          險商品,並配合旨揭事項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會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2 年 5  月 7  日台財錢字第 14407  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6 年 12 月 3  日台財錢字第 22622  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