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22 07:46

有關調整保險業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訊之方式、標準、格式及內容,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10.20
發布字號: 金管檢制字第11506002302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內容:

主  旨:有關調整保險業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訊之方式、標準、格式及內容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險業內

       控內稽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0 條第 2 項、第 21 條及

       第 22 條等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申報

       「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0 條第 2 項、第

       21 條及第 22 條等規定之相關內部稽核資訊。

     三、前說明二所稱規定格式,包括「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

       金融機構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年度內部

       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

       核結論摘要表(一般查核)/(專案查核)」與「稽核人員申報表」

       。

     四、依「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內

       部稽核符合下列報送標準者,始須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月內依規定

       格式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申

       報查核結果:

     (一)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

     (二)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

     五、為減輕金融機構申報作業負擔,金融機構如已另案將內部稽核查核結

       果函報(含副知)本會檢查局,且其函報之案關內容與依規定格式應

       申報內容為相同者,得免再依說明四辦理申報。

     六、前說明四所稱規定格式係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表(一

       般查核)/(專案查核)」,請依金融業別查核性質(一般或專案)

       擇適申報。

     七、金融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資訊之格式內容,已公告於本會檢查

       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https://ebank.feb.gov.tw/)之金融機

       構非財報類系統(下載區)及本會檢查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

       feb.gov.tw)「申報/下載區」,請金融機構自行下載參用;嗣後格

       式如有增修,本會檢查局均將於上該網站公告,供金融機構自行下載

       。如有申報系統操作事宜疑義,請逕向本會檢查局申報系統服務信箱

       (ebank@feb.gov.tw)洽詢。

     八、有關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本會

       檢查局全球資訊網「稽核專區」,請自行參閱。

     九、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如有表現欠佳、未覈實申報內稽查核結果

       或其他必要情況,本會檢查局將請金融機構總稽核/稽核主管到局報

       告,其報告內容至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當年度稽核計畫整體執行情形。(包含一定期間內部稽核發現主要

        或普遍性缺失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採取之作為)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工作重點。

     (三)內部稽核人力調度及培訓狀況。

     (四)與高階管理階層、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之溝通

        合作情形。

     (五)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予興革或改善之處。

     (六)執行內部稽核所遭遇之困難或瓶頸。

     十、本會 100 年 8 月 22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001504000 號至第 100

       01504001 號函、102 年 12 月 2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20150526

       號函、105 年 7 月 21 日金管檢制字第 10501502583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祥 君)、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 君)、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

     作社(代表人楊○樺 君)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 君)、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

     務處、保險局、檢查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金管檢制字第 100015040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金管檢制字第 1000150400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2 日金管檢

      制字第 102015052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金管檢

      制字第 1050150258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