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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金融機構接獲警示帳戶之通報、解除或繼續警示,請依說明二通知相關機
構,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目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銀行接獲警示帳戶通報、解除或繼續警
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通知所指定之機構。
二、指定前開應通知之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自即日起生
效。另已加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聯防廣播機制
之金融機構,應同時依財金公司規定,將前開資訊報送財金公司。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斌先生)、有限責任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代表人蕭○福先生)、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良先
生)
副 本:農業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銀
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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