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金融機構負責人兼職之公司治理、資訊揭露及法令遵循相關規範,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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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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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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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金管銀控字第1150271968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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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為落實金融機構負責人兼職之公司治理、資訊揭露及法令遵循相關規範,
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及銀行之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
職限制及應遵循事項準則,已明定負責人兼任職務之行為及兼職個數
,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次按金控公司、銀行、票券金
融公司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金融機構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及
風險管理政策,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以作為繼續
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復按金控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
司之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報告應詳實揭
露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情形,以落實負責人兼職
資訊之揭露,並提升金融機構之市場監督與資訊透明度。
二、本會前為落實金控公司及銀行負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管理,已
於 107 年 8 月 8 日以金管銀控字第 10702715680 號函示,請
金控公司及銀行落實負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管理,包括建立負
責人兼職行為之內部管理機制,及董事長、總經理如兼任非金融事業
職務者,應出具符合規範及避免利益衝突之承諾書等在案。
三、現行已對金控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之負責人兼職管理、資訊揭
露及績效評估等事項訂有相關規範,茲重申各金融機構應落實上該規
範意旨,並請公司治理主管加強宣導及檢視下列事項,以落實法令遵
循:
(一)績效評估考核: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應注意負責人兼任職務是否符合
規定,依現行規範及公司治理機制辦理績效評估及考核,並提出繼
續兼任或酌減兼職等之具體評估結論。
(二)公司治理報告:金融機構應依年報記載準則規定,於年報之公司治
理報告,詳實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兼任外部機構職務情形。
(三)兼職資訊申報:金融機構應自行訂定合理周期(如半年或按季、月
)提醒負責人覈實申報兼任職務資訊及應於兼職情形異動時即時更
新之機制,俾利辦理資訊揭露、利害關係人資料管理等作業。除依
負責人主動申報更新外,應建立其他輔助性機制,以確保資訊之正
確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斌先生)、中華民國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順先生)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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