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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會 110 年 10 月 18 日金管銀外字第 110027320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說 明:本會業於 115 年 5 月 6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1502710961 號令修正
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爰配合停
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大西○仁先生)、美商美
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宏先生)、泰國盤谷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先生)、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先生)、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文先生)、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華女士)、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代表人陳○蓉女士)、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劉○卿先生)、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梁○偉先生)、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詹○
芳女士)、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良先生)、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先生)、新加
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洪○注先生)、法商法國
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寶○先生)、英商渣打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駒先生)、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先生)、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羅○伯先生)、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蘇○毓先生)、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女士)、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劉○先生)、日商三菱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森本○史先生)、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
森達○先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羅○紋女
士)、香港商香港上海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城
先生)、西班牙商西班牙對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高○
洲先生)、法商法國外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億先
生)、韓商韓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金○日先生)、印
尼商印尼人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柯○棣先生)、大陸
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聶○先生)、大陸商中國建
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楊○遠先生)、大陸商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晉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斌先生)、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
查局、銀行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10027320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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