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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 11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之「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
備金之計算方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 日以金管保
財字 1150412415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
。
說 明:一、檢附本會 115 年 3 月 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504124151 號令影
本 1 份。
二、新送審之一年期團體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
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商品,如
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該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祥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石○達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林○德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
險合作社(代表人楊○樺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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