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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並
自即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
表」(詳附件處理期間表)。
二、未列入該表事項之處理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二個月。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證期(發)
字第一一二○三八三八六八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民國 112 年 8 月
28 日證期(發)字第 1120383868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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