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11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商品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商品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商品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商品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商品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年 12 月 1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4348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發布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12.18 |
發布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43483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 旨:有關 11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商品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
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商品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
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商品澳幣外幣保單新契
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商品歐元外幣保單新
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商品人民幣外幣保
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4348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檢附本會 113 年 12 月 18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43481 號令及
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
。
三、為各公司穩健經營業務,請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
予以配置,進行資產負債管理與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訂定保險商品策
略。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代表人翁○宏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
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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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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