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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
    紀人業務之銀行(下稱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障消費大眾
    權益,並增進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
    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
    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
    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於公司網站建立專區或網頁,且其所
    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立專區或網頁。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經代業電
    腦連線或親臨保經代業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
    網頁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透過保經代業網頁與
    保險公司締結或洽訂保險契約之業務(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確認代理或合作之保險公司將所節省
    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五、保經代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
      理制度實施辦法」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
      及程序者。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者。
(四)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 27001) 之認證,及建
      立防禦網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
      ce attack,DDoS) 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者。


六、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已依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網路投保業務。
    保經代業得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商品種類準用「保險業辦理電子
    商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之規定。


七、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應遵循之事
    項、通報作業、電子紀錄備份存檔、爭議處理等事項,準用「保險業
    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及
    第十八點之規定。


八、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採自動化系統簽署作業,經與代理或業務
    合作之保險公司確認或同意,所訂定系統自動處理之條件、範圍、簽
    署內容及內部稽核方法者,該系統經簽署人審核簽署後,得免經簽署
    人員逐案簽署。
    辦理首次自動化系統簽署前,應進行下列作業,及召開網路投保簽署
    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確認,並應將會議之內容與結果,作成會議紀
    錄,送總經理核閱,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檢視上架商品內容與保單條款相符。
(二)建立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之機制。
(三)檢視簽署作業符合相關法令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
    辦理系統自動簽署後,每季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至少一次。網路投保相
    關法令修正或新增商品種類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保經代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繳費作業,應由保戶向保險公司交
    付,並確認保險公司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二點
    之規定辦理。


十、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者外,保經代業應執行以下確認程序:
(一)屬於保經代業新保戶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十進
      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通知保險
      公司不予承保。(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經代業除外,但列為第二款
      抽樣母數)
(二)屬於保經代業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五進
      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通知保險
      公司不予承保。
    前述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
    要保人為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
    或足資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十一、保經代業符合下列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符合下列全部積極指標者,得提高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並得
        降低前點第一款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1.最近一年內未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且未有因經營保險經紀人
          、保險代理人業務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者。但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者,不在此限。
        2.網路投保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驗證。
        3.網路投保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導入。
  (二)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或因經營保險經紀人、保險
        代理人業務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減少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並提高前點第一款所定電
        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前項提高後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
      金額。


十二、保經代業辦理本業務,不得受理追溯投保之案件。


十三、保經代業辦理本業務,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
      部稽核項目,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