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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遵循事項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
      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
      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原文;涉
      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
      整訊息。
(五)銷售文件中有關警語、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條件,其字體大小應至
      少與其他部分相同,並以鮮明字體(如粗體、斜體、劃線、黑體、
      對比色或其他顯著方式)印刷。
(六)銷售文件不得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
    應於銷售文件中以鮮明字體顯著標示下列內容,俾利保戶充分瞭解:
(一)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
      安定基金之保障。

三、本遵循事項所稱銷售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保險商品說明書。
(二)保險商品簡介。
(三)建議書。
    前項所稱銷售文件應經保險公司審查通過並建檔備查。
    第一項銷售文件及與保險契約內容,不得有相互牴觸或誤導消費者之
    情事。

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封面。
(二)封裡內頁。
(三)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四)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五)投資風險警語揭露。
(六)費用揭露。
(七)投資標的揭露。
(八)保單價值通知。
(九)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
(十)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及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保險公司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其商品說明書除應依前項
    規定揭露外,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辦理;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商品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
        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
        令文號及日期。
(三)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書發行年月。

六、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裡內頁,應記載「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
    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
    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等相關文字。

七、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公司基本資料,應於封底載明保險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八、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及被選定
      為投資標的之理由。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有權中途增加或減少
      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選擇新投資標的之標準。
(二)保險費交付原則(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限
      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三)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
      )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及圖
      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投資報酬之描述、舉例
      ,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具投資收益保證者:依年保證報酬率及合理之預期投資報酬率舉
        例,並分別列示以總保費及淨投資金額計算之結果。如係屬有條
        件之保證,則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顏色大
        小均應相同,另應於明顯處加列警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
        響該項保證之適用範圍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及違反之效果。
      2.無投資收益保證者:由公司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效表現,
        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六(含)範圍內,列舉三種不同數值之
        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損之可能性,則應
        至少包含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投資報酬率供保戶參考
        (例如:6 %、2%、-6%),並應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
        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四)保險商品如有解約費用,應註明所舉範例之保單帳戶餘額係指尚未
      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該保單帳戶餘額中
      另扣除解約費用,並應揭露解約費用率。

九、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封裡以顯著方式及鮮明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
        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
        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連結具投資收益保證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資
        標的名稱)須持有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
        機構所提供之保證,要保人如有中途轉出、贖回或提前解約,均
        不在其保證範圍,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
        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
      3.連結不具投資收益保證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
        資標的名稱)無保證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
        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4.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二)應將下列重要特性事項於第一頁載明:
      1.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
        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2.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
          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2)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3)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繳
          付之保險費額度。
      3.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
          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
      4.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
          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旦早
          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

十、保險商品說明書之費用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費用應分項表列,並應表列要保人所有之應付予保險公司之費用,
      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費
      用等。上述各種費用應以表列方式摘要列出計畫所收取之所有費用
      ,以便要保人得以迅速瞭解整個費用項目及內容〈詳參附表一及附
      表二〉。如果費用得變動,應揭露費用變動依據及費用上限。
(二)第一保單年度前置費用達基本(或目標)保險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應舉例說明該費用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三)費用改變之通知期限由保險公司訂明,並至少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四)自連結結構型商品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應揭露收取費率之範圍,並於收取後告知要保人確實之費率及年化
      費率,其收取上限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或自律規範辦理。
(五)自連結共同基金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
      於銷售前告知要保人,其相關規定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所訂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辦理。
(六)自連結非屬前二款之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應於銷售前收取費率範圍告知要保人。

十一、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標的揭露,應載明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項投
      資標的基本資料、配置比例、投資目標及其投資風險,其項目如下
      :
  (一)如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者,應遵照證券主管機關或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對於基金揭露事
        項之規範,並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基金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
          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保本型或組合
          型)及其投資目標。
        3.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4.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海外」及其地理分布。
        5.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及目前資產規模。
        6.基金經理人簡介。
        7.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
          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
          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投資風險等
          )。
        8.基金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與風險
          係數,無風險係數者,應列示風險等級。
        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之名稱。
       10.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另應參照「境外基金管理辦
          法」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所交付投
          資人須知之應載明事項,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訂定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內容,妥為揭露
          。
       11.其他說明事項。
  (二)如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changeTraded Funds, ETFs)者,除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外,並
        應揭露其追蹤標的指數及掛牌交易所名稱。
  (三)如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Products )者,至少應
        包含下列事項。但如投資標的屬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僅揭露其
        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
        置比例範圍,而其餘事項以保險公司交付要保人之發行機構中文
        產品說明書替代之:
        1.擬投資之結構型商品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
          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發行機構(Issuer)、保證機構(Guarantor )名稱及其信用
          評等;上述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
          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量(Issue Volume)。
        4.連動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例如:指數或個股名稱等
          ),及其相對權重。
        5.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
        6.觀察日(Observation Dates )。
        7.計價幣別(Currency)。
        8.滿期贖回公式(Cash Settlement Amount)(含最低保證報酬
          率(Minimum Redemption Amount )及參與率(
          Participation Factor)。
        9.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10.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其中市場價格風險(含
          最大可能損失)除應以顯著文字及數字說明外,並應記載:「
          結構型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的金額低
          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
          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11.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2.其他說明事項。
  (四)如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或公司債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
          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
        2.發行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發行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
          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
        4.債券面額(Face Value)。
        5.票面利率(Coupon Rate )。
        6.計價幣別(Currency)。
        7.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8.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9.發行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0.其他說明事項。
  (五)如投資標的為公債、庫券、儲蓄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者,參照
        金融債券應揭露項目辦理。
  (六)如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3.基金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
        4.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5.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6.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專業估價機構等參與者之名稱、
          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7.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
          方法。
        9.收益分配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10.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七)如投資標的為資產基礎證券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3.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4.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5.受託機構及其他參與服務機構之名稱、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
          務與責任之說明。
        6.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7.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
          託時期。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
          方法。
        9.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10.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八)如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參照資產基礎證券應揭露
        項目辦理。
  (九)如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
        式辦理者,其投資標的揭露之項目,準用第一款規定,並載明下
        列事項:
        1.投資帳戶投資經理人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處分情形。
        2.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名稱及收取之委託報酬或
          費用。
        3.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
          或非訴訟事件之說明。
        4.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需說明收益分配之內容,例如:收益
          分配來源、分配計畫及調整機制,並載明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
          知方式及收益分配給付方式。
        5.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收益分配之內容於範例中說明收
          益分配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6.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不同收益分配之內容及收益分配
          給付方式,提醒收益分配後投資標的價值可能會受影響,甚至
          可能相對降低。

十二、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單價值通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將保
        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除要保書另有約定
        外,每季應至少一次。
  (二)平時應提供保戶查詢之管道,其方式由保險公司載明並揭露。

十三、保險商品說明書揭露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應於說明書第一
      頁載明係自保單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揭露重要保單條款摘要,應載明停效、復效之條件
      、不保事項、保單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費用結構、投資標的轉換
      、保單分紅、解約費用等,及其附件、附表。

十五、保險商品說明書應載明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十六、保險商品簡介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應於首頁以鮮明字體載明相關警語。
  (三)商品文號及日期。
  (四)保險保障內容,包含給付內容、給付條件。並註明「不保事項或
        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五)投資標的種類及配置比例,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之條件(如無投
        資標的配置比例、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之條件時,則無須揭露)
        。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包括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
        失風險)、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但無前述風險者,得免列。
  (七)有關費用揭露事項,應列示要保人應付予保險公司之所有費用,
        包括前置費用、保險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贖回費用、其他
        費用等。
  (八)加註「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
        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九)保險公司基本資料,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網址或電子
        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保險商品簡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商品核准之有關
      資料相符,內容並不得與說明書內容有所牴觸。

十七、解約金申請書應揭露提示要保人:「提前或部分解約將可能蒙受損
      失」等相關文字及說明。

十八、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每季應揭露事項:
        1.投資組合現況。
        2.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3.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價值)。
        4.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5.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6.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死亡
          費用、附約保費)。
        7.期末之死亡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8.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二)每年應揭露事項:除應按前項所列項目揭露年度彙總資料外,應
        附帶報告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
        、報告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
        人異動之詳情。
  (三)揭露方式: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所指定之方式,採書面或
        電子郵遞方式辦理。但每年應揭露事項中之附帶報告與保險計畫
        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日之投資明細
        、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動之詳情等項,
        得採於公司網站揭露及書面備索方式辦理。

十九、要保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應顯著載明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相關警語
        及投資風險警語。
  (二)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
        ,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三)保險公司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
        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應依商品特性以表列
        方式敘明,表末請要保人於「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
        」及「本人已同意投保」選項勾選,並請要保人親自簽名,簽名
        應與要保書一致。

二十、保險招攬人員如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時,銷售文件須將保險
      公司與該招攬人員之角色關係做一簡要描述,並表明商品係由保險
      公司所發行。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均不得印發或自製商品銷售
      文件、文宣、廣告或其他文件。

二十一、保險業應將本遵循事項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