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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一、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保險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辦
    理。

二、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建立防範保險業務員挪
    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以杜絕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
    款項情事。

三、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建立保險業務員管理制
    度且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於登錄保險業務員前,應採行盡職調查程序,建立適當機制瞭解業
      務員品性素行、專業知識、信用及財務狀況,亦應瞭解其是否涉有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九條之情事。
(二)對於現職保險業務員亦應定期或不定期瞭解是否有保險業務員管理
      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九條之情事,預防弊端之發生。

四、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要求保險業務員應秉持
    誠信原則招攬及服務,不得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已簽章空白保險契約文件,
    及不得未經保戶同意或授權辦理相關交易或業務或有不當招攬等行為
    。

五、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建置事前宣導、事中控
    管及事後查核之控管機制,避免保險業務員擅自為保戶辦理投保、簽
    收保單、保險契約轉換、保全、復效、理賠、解約、投資標的變更及
    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包括匯款至保險業務員個人帳戶)等作業。
    保險業針對最近一期保險費到期後三個月未交付且符合下列各款態樣
    之一之自行繳費保件(不包括彈性繳費保件,及主約繳費期間已滿,
    僅附約仍持續繳費之保件),應逐案向保戶瞭解有無繳交保險費之事
    實,對有異常情事者應進行查核,並保留相關紀錄及工作底稿備供查
    核:
(一)原服務保險業務員離職。
(二)原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自動扣款繳交保險費者,中途申請變
      更為自行繳費。
(三)繳費期間內申請變更保戶聯絡資訊者。

六、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防範保險業務員持有或
    使用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應建立控管機制至
    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應由保戶自行設定,不
      得由保險業務員為保戶辦理更換密碼之設定,並應建立控管機制。
(二)透過定期產出異常檢核報表,檢核保險業務員與保戶是否有共用同
      一電子郵件信箱或同一手機號碼,及是否有同一保險業務員招攬之
      保件共用同一 IP 位址進行交易之情事。
(三)定期向保戶發送保單狀態資料,提供保戶確認保單狀態及明細。
(四)建置網路投保及服務作業確認之控管機制。

七、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依風險基礎方法建立防
    範保險業務員與保戶私下資金往來之預防控管機制。

八、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防範保險業務員自行製
    作並提供保險單、送金單、保費繳納證明或收據等情事,並應建立控
    管機制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適當查核機制,確認保險業分支機構場所是否有相關類似自製
      之上開文件或檔案。
(二)由獨立作業部門製作、發送保險單、送金單、保費繳納證明或收據
      並設立退件及遺失之追蹤控管機制。
(三)定期查核保戶所留存之通訊資料(含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電話/
      手機)是否與保險業務員本人或與其所屬公司、分支機構等資料相
      同、同一招攬保險業務員保件有無共用通訊資料、不同保戶留存之
      通訊資料有無相同或異常集中之情形,並查核確認該等資料是否為
      保戶本人之通訊資料,或以其他機制定期通知保戶其通訊資料與他
      人相同,以避免保戶有無法收到保險契約相關通知之情事。但針對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旅遊綜合保險及每單保險
      費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含)以下之財產保險之保件,不在此限。
(四)透過非業務單位人員確認保戶清楚保單狀態資料。
(五)保險業針對由保險業務員轉送保險單、送金單、保費繳納證明或收
      據等之自行繳費保件,應查核確認要保人所收受前開文件所載之投
      保險種、保險費金額、繳費年期及繳費方式等資訊,與保險業留存
      之原始投保資料是否一致,並應保留工作底稿及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