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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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57條第2項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0033012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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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經營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業務範圍為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
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契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管證期
字第一○三○○四五四三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45436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