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
九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所定保險業應要求為其從事保險
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包括其業務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遵循之事
項,至少應包括下列控管機制並確保其有效性:
(一)保險業應將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包括其業務員)
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遵循之事項,明定於保險代理合約或與保險
經紀人業務往來合約中。
(二)保險業對於從核保、保全審核作業,或申訴爭議個案中發現為其從
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包括其業務員)或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
有未遵循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或第二項規定者,應
深入瞭解原因及採取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或業務往
來保險經紀人立即改正之措施,並追蹤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三)保險業應將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包括其業務員)及業
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之遵循及改正情形做成紀錄,列為年度續約與否
之重點考核項目。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