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及第十六點附件二,業經本會
於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5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42601 號令修
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公司。
說 明:請依旨揭修正發布之應注意事項,配合修正貴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並報會備
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
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代表人藍○鼎先生)、臺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臺北市日
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