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8 條及「投資
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09 年 8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021 號令、同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
026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8 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前揭應注意事項
第 6 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配合旨揭辦法及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
修正,於文到 2 個月內完成研議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
規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並於洽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無意見後報會備查。另併請確實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3 號函,督促所屬會員公司於旨揭辦法及應
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修正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將其納入內部控制作業,
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鼎先生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銀行局
、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