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
填列,請查照。
說 明:一、保險公司於變更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理事
主席)、總經理、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時,應檢具旨揭修
正後「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一式三份,向本會申請變更營業登
記。
二、原財政部 85 年 9 月 16 日台財保字第 852369965 號函、本會
99 年 6 月 22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4900 號函及 99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660640 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前揭「保險公司變更營業登記卡」電子檔,可至本會保險局網站
(https://www.ib.gov.tw )「便民服務」之「表單下載」項下下載
。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5 年 9 月 16 日台財保字第 85236996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6 月 22 日金
管保理字第 099025549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金
管保理字第 09902660640 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
壽字第 110049506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