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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3_3 及 5.6.2 之審視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904138172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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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3_3  及
          5.6.2 之審視標準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基金 109  年 3  月 31 日保安研字第 109000027
          4 號函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黃○○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保局(財)字第 10704964800  號函,修正第 5.1.7、5.3.4、5.5.3_3
            、 5.6.2  條。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90436057 號函,修正。。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