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會 108 年 5 月 31 日(108) 產汽字第 141 號函。
二、保險代理人使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輔助系統,得由業務員以獨立
帳號登入系統完成簽單,並出具聲明書切結「以其帳號與密碼登入系統所為之投
保資料傳輸,視為本人為之」,作為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另產險業者應將
上開管理機制納入內部之招攬處理制度與程序,及業務往來合約之約定事項。
三、未能採行上開管理機制之保險代理人招攬案件,業務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另產
險業者應就該等招攬案件,依案件有無即時核發本保險電子式保險證之需求,建
立出單時效之管理機制,並確保民眾得即時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以落實本保險電
子式保險證之推動目的。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