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5 月 29 日壽會貴字第 1080503110 號函
辦理。
二、請將旨揭範本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辦理,並提醒所屬會員洗錢防制法已將金融機構
應訂定注意事項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修正為應建立洗錢防制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有關函報備查規定亦已刪除,爰請所屬會員將注意事項範
本內容納入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等內部政策及程序,無須再報本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
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