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函(諒達)示說明三所列之保險業 AML/CFT 專責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
位督導主管等對象依保險法相關法令所定之每年應訓時數中,應至少有二分之一
時數係參加外部訓練一節,其外部訓練之認定範圍修正為包括本會、訓練機構、
公會及執法機關舉辦之 AML/CFT 訓練課程,但不包含業者自行邀請講師至公司
之授課課程。
二、另有關上開外部訓練時數之要求,俟實施一段期間後,本局將另視需要檢討。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
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綜合監
理組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8 年 1 月
22 日保局(綜)字第 10804902351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