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施行前,107 年年度營業收入已達新臺幣 3 億元以上者,應持續建立內
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107 年年度營業收入未達新臺幣 3 億元
者,自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無需依本辦法第 31 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即免依本辦
法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
人吳○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
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
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