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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強化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教育訓練之辦理效益,並持續維持 AML/CFT 工作動能,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804902351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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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7  年 12 月 17 日召開之「持續推動 AML/CFT 教育訓練」會議決
    議辦理。
二、為增進董事會對於落實 AML/CFT 工作之重視,以持續維持法令遵循及效能遵循
    之動能,請所屬會員公司將年度 AML/CFT 內部訓練計畫及訓練結果定期提報董
    事會。
三、另為提升洗錢與資恐活動之偵測能力,發揮防制措施之有效性,請所屬會員公司
    將國家風險評估報告辨識之前置犯罪威脅實例、反貪腐、反武器擴散及吹哨者保
    護等議題,納入訓練課程。又 AML/CFT 專責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
    管等對象依保險法相關法令所定之每年應訓時數中,應至少有二分之一時數係參
    加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教育訓練、或透過保險公會邀請執法機關授課等外部訓練
    ,倘所屬會員公司自行邀請執法機關至公司授課,亦得計入上開外部訓練時數。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
          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綜合監理組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8  年 4  月
                  30  日保局(綜)字第 10804562110  號函,修正。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