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7 年 7 月 24 日、同年 10 月 8 日及同年 1
2 月 25 日壽會貴字第 1070704450 號函、第 1071006018 號函及第 107120768
2 號函辦理。
二、考量本建議案之「紙本保險契約條款」係以「QR Code 或網址」替代,倘保戶同
意保險公司以「以 QR Code 或網址取代紙本保險契約條款」,於日後第 1 次
向保險公司索取紙本實體保單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且保險公司因此所節省之
紙張印製成本應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黃○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