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微型
保險商品,保險業如僅配合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
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
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