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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70336517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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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槓桿交易商為洗錢防制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經濟部、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