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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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70417677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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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透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輔助
系統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
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
員已依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三、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276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